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IC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指枣庄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枣庄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第三条 枣庄银行借记卡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III类账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结算账户,Ⅰ类银行卡账户为实体介质的个人银行账户,属于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安全等级最高,可存取现金、办理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业务;Ⅱ类账户具备“理财+支付”的功能,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和枣庄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III类账户没有实体卡,可提供限定金额的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第四条 非绑定账户向Ⅱ类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开立III类账户时,III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五条 个人开立Ⅱ类银行卡账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第六条 若客户开立Ⅱ类账户后,六个月内未产生任何账务性交易,枣庄银行将此账户界定为长期不动账户、零余额账户,限制此账户进行非柜面业务操作,客户需要到柜面进行身份认证后才可进行柜面和非柜面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枣庄银行申请借记卡。
第八条 客户申请借记卡须明确提出申请服务内容,自愿遵守协议中相关服务内容及责任条款。
第九条 Ⅰ类账户和经柜面、自助设备加枣庄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账户持卡人可凭银行卡和密码在枣庄银行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上述持卡人可凭银行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枣庄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子账户为个人储蓄账户。借记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第十一条 借记卡账户一经开通,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枣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枣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借记卡只限经枣庄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枣庄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四条 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视同现金管理,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枣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在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六条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七条 借记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芯片未损坏,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新卡主账户;如果芯片已损坏,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以待补登的形式转入新卡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十八条 借记卡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可以在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
第十九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枣庄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枣庄银行验证。口头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枣庄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和密码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枣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枣庄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枣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除锁定手续,枣庄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枣庄银行营业网点书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借记卡办理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业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凭银行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21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枣庄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枣庄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枣庄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枣庄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枣庄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枣庄银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枣庄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枣庄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枣庄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https://www.zaozhuangbank.com)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枣庄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枣庄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枣庄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枣庄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1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枣庄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枣庄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枣庄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